成都钢木楼梯-成都实木楼梯-成都铁花楼梯-成都恒通楼梯厂 联系电话: 平凉市泾川县的苟先生和哥哥在祖辈遗留下的宅院盖起两层小楼,后来因所有权发生纠纷,导致兄弟两人对簿公堂。据苟先生表示,后来法院判决确立了该房屋的权属争议,他哥哥一家住一层,他家住二层。可是因为对簿公堂和哥哥一家伤了感情。官司结束住在一楼的哥哥便不让他使用楼梯,这给他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对此他找哥哥理论,哥哥表示法院分割确权的是楼层,又不是楼梯,所以楼梯不属于弟弟家所有。对于哥哥的解释,苟先生表示很无奈,为此今年7月,他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将1.85平方米楼梯分割给他所有。
共用可以分割不行
见过分房的、分财产的,可是楼梯是共同使用区域该怎么分?该案开庭苟先生的哥哥并未出庭,但其答辩状表示,楼梯属于两家共用区域,怎么可以分给其中一家?对此苟先生认为,他住在二楼,楼梯是必须使用的通道,所以应该分割给他。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楼梯和楼房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属于公共用途不能分割。据此法院判决,该楼楼梯不能分割,苟先生和哥哥可共用。
说法
分割楼梯引发通行权、相邻权的法律问题,相对于分割到楼道或楼梯的所有权,或许住在二楼的苟先生更在乎如何畅通无阻的上二楼。为此我们今日邀请到了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宋永强律师为大家解读相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苟先生认为他住在二楼,上楼梯是回家的必经之路,所以应该将楼梯划归于他,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楼梯,过道等均属于公用设施,为楼上楼下的住户提供公共服务,该楼梯属于楼房的一部分,和楼房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该楼梯虽然楼上、楼下两家人对其共同拥有所有权,但是没有办法具体分给谁。就像单元楼里的楼道楼梯属全体住户共有,供大家上下出行但却无法分割给任何一户是一个道理。
记者:法院判决认为,该楼梯可以共用,如果以后苟先生还是遭遇上楼难该怎么办?
律师:法院判决楼梯归两家人共同所有,苟先生利用该楼梯出行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苟先生的哥哥应该排除妨碍,和弟弟共用该楼梯。如果苟先生的哥哥还不让弟弟使用楼梯,苟先生可以通过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兄弟之间以和为贵,所以应该按照法院判决和睦利用该楼梯。
记者:我们延伸一下,说说小区公共设施,这些设施到底属于谁?
律师:小区的绿地,公共场所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这些公共设施和楼梯一样无法分割,或专属某一户人。对于小区绿地,公共场所用途的改变则需要全体业主同意,不然相关单位和物业无权私自改造。还有小区的公共场地车辆停放,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同样也构成侵权。这些都说明小区公共设施归小区居民通过使用所有,其他人无权处分。
记者:除了楼道通行纠纷,邻里居民还有可能面临上下水,通风,采光等纠纷,遇上这些纠纷该怎么处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以处理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比如楼上漏水淹了楼下、盖楼遮挡了其他楼房的采光达到侵权程度,均应该给予赔偿。成都钢木楼梯-成都实木楼梯-成都铁花楼梯-成都恒通楼梯厂 联系电话: